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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障
天津阿波罗医院患者信息保护制度
时间:16-06-13    作者:院内    来源:院内    浏览:2361次
    第八条任何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和纸质资料在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

 
    第九条患者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


    第十条未经患者本人的许可、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第十一条信息部门对新一届医护人员的培训,在系统模拟的过程中,应使用虚拟病人,对于已经存在于系统中的现实病人,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病人信息的泄露。
    

    第十二条本院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和检查等诊疗信息,避免非本院人员翻阅患者的病历和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本院医护人员应管理好和及时关闭自己所操作的hi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避免无关人员的翻阅,严防无关人员对患者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本院医护人员不得随便借阅病人的病历和化验单等医疗信息,不得将病人信息带出医院。

    第十五条本院的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管理和保护,严格按照《天津阿波罗医院信息备份条例》,做好医院系统信息的备份工作,严防因为意外原因导致的病人信息丢失的情况发生,同时,严格排查院内网络,严禁内网与外网的私连,保持内网的畅通性。
    

    第十六条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本院医护人员应积极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各方的信息行为,严格按照信息管理的流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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